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資質取消沒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號),取消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不再報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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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土資源部有關規(guī)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由評估單位自行組織具有資格的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對擬提交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由專家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經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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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長 衛(wèi)留成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為了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fā)〔2003〕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fā)〔2003〕99號)要求,省政府對省屬行政許可實施機構及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省政府確認44個省直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具有行政許可實施權,決定對384項行政許可事項予以保留,對67項行政許可事項調整實施主體,對205項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取消。

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未經公布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不得實施行政許可,未經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任何組織不得實施。

各地區(qū)、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和調整的落實工作,切實加強后續(xù)監(jiān)督和管理。要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契機,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guī)范政府行為,努力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384項)

 實施單位 序號 許可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名稱及條文備注 

省檔案局

(6項)

1

集體或個人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

單位或個人出賣其所有的檔案的審批《檔案法》第16條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7條

2

單位向國內外單位或個人贈送、交換

、出賣檔案復制件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8條第3款

3

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境的有關

檔案和復制件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9條

4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0條 5利用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2條 6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已開放的檔

案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2條第3款

省商務廳

(3項)

7拍賣企業(yè)設立審核《拍賣法》第11條 8

設立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審批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關于發(fā)布〈對臺灣地區(qū)小額

貿易的管理辦法〉的通知》([1993]外經貿臺發(fā)第285號)國務院下放至省

商務廳審批9

加工貿易食糖、凍雞、氧化鋁進口合

同審批《國務院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

批復》(國函[1995] 109號)國務院下放至省

商務廳審批

省鹽務局

(7項)

10碘鹽加工企業(yè)定點審核《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7條 11經營碘鹽批發(fā)審批《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17條 12食鹽生產企業(yè)定點審核《食鹽專營辦法》第5條第2款 13食鹽批發(fā)許可《食鹽專營辦法》第11條 14食鹽準運審核(審批)《食鹽專營辦法》第18條 15

開辦制鹽企業(yè)審核

《鹽業(yè)管理條例》第8條

《海南省鹽業(yè)管理實施辦法(修正)》第7條

16

食鹽添加物批準

《鹽業(yè)管理條例》第16條

《海南省鹽業(yè)管理實施辦法(修正)》第19條

省公安廳

(省消防

局)

(5項)

17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

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

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

實行分級管理

18配置民用槍支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6、8、9、11條 19

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

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10條

公安消防機構實

施20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10條

公安消防機構實

施21發(fā)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5條 第(二)項 

省司法廳

(7項)

22

設立律師事務所(含合作制、合伙制

)審核《律師法》第15、16、17、18條

23設立律師事務所(個人制)審核《海南經濟特區(qū)律師執(zhí)業(yè)條例》第15、16、17、18條 24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審核《律師法》第20條 25

申請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審核

《律師法》第5、6、7、11條,《海南經濟特區(qū)律師執(zhí)業(yè)條例

》第6、8、9條

26批準設立公證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5條 27批準頒

地質災害安全性評價有資質要求嗎

地質災害安全性評價準確的說應為地質災害安全性評估。評估可以不要求機構資質。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guī)章的決定

一、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二、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六條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刪去第七條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刪去第八條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jiān)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五條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四、將《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結合本行政區(qū)域的礦山地質環(huán)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蔽濉ⅰ豆派锘Wo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布?!?/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jiān)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guī)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 時,對建設工程和規(guī)劃區(qū)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取消地災評估資質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fā)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 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yè)務。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yè)務范圍第七條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huán)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yōu)良的工作業(yè)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jiān)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八條 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huán)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yè)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九條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huán)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jiān)控體系;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huán)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條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huán)境條件復雜地區(qū)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huán)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qū)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huán)境條件復雜地區(qū)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取消地災評估資質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huán)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什么是地質災害資質

在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從事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評估工作!這方面單位比較多,具體可以咨詢當地國土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