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測量測繪儀器維護資質

2014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發(fā)〔2014〕31號印發(fā)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該《規(guī)定》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xù)、監(jiān)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7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發(fā)布的《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予以廢止。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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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yè)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yè)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tǒng)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yè)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guī)定。

第五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qū)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qū)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qū)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2]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yè)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tǒng)維護機制,實現(xiàn)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第九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yè)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yè)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四)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五)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六)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十條 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yè)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yè)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三)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四)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五)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六)與所申請升級專業(yè)范圍相匹配的測繪業(yè)績和能力證明材料。

申請新增專業(yè)范圍的單位,應當提供第(一)至(五)項材料。

第十一條 擬從事生產、加工、利用屬于國家秘密范圍測繪成果的單位,其保密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情況;

(二)依照國家有關保密和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guī),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本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崗位職責,設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護措施;

(五)與涉密人員簽署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

第十二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2]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擬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通過本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調查核實。經核實有問題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無問題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統(tǒng)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級行政區(qū)編號+順序號+校驗位。

第十六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不得超過乙級。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晉升甲級測繪資質的,應當取得乙級測繪資質滿2年。

申請的專業(yè)范圍只設甲級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限制。[2]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xù)

第十七條 測繪資質單位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有關部門核準完成變更后30日內,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變更申請文件;

(二)有關部門核準變更證明;

(三)測繪資質證書正、副本。

第十八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xù)的,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60日前,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xù)手續(xù)。

對繼續(xù)符合測繪資質條件的單位,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批準,有效期可以延續(xù)。

第十九條 測繪資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申請補領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補領證書申請等材料到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辦理補領手續(xù)。

第二十條 測繪資質單位轉制或者合并的,被轉制或者合并單位的測繪資質條件可以計入轉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單位。

測繪資質單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單位不受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和專業(yè)范圍的測繪資質。

江蘇省測繪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測繪資質管理的職責劃分了加強對測繪行業(yè)測繪資質管理的職責劃分的管理測繪資質管理的職責劃分,規(guī)范測繪市場行為,促進測繪事業(yè)發(fā)展,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第三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主管全省測繪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測繪資質管理的職責劃分的測繪工作。

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測繪工作,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管理工作。第四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會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guī)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qū)域內基礎測繪的規(guī)劃,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專業(yè)測繪規(guī)劃,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本地區(qū)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第五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編制本省地籍測繪規(guī)劃,并由省測繪管理機構按照規(guī)劃組織協(xié)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六條 本省各級行政區(qū)域界線的測繪,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和省民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測繪單位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第八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秉公執(zhí)法,不得濫用職權或越權執(zhí)法。第二章 測繪資質管理第九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本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管理工作。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初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tǒng)內的測繪單位,在本部門業(yè)務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其測繪資格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審查,并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第十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測繪資質管理的職責劃分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業(yè)法人或者獨立建制的測繪生產單位。

(二)與所承擔測繪項目相適應的,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相應數(shù)量的測繪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四)健全的技術、質量和資料管理制度。

(五)測制的測繪成果能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技術標準(含部頒標準、專業(yè)標準)。第十一條 《測繪資格證書》分甲、乙、丙、丁四級。甲、乙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丙、丁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照省測繪管理機構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二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格的,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初審,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發(fā)證。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的,由所在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報省測繪管理機構評審、發(fā)證。第十三條 《測繪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審查和換證工作。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年檢。第十四條 測繪單位的主要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發(fā)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測繪資格等級或業(yè)務范圍的,應當向省測繪管理機構申報,重新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xù)。法人代表或單位負責人變動,應當及時向證書批準單位備案。第十五條 測繪資格的審查收費,按照省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執(zhí)行。第三章 測繪市場管理第十六條 凡列入國家、省基礎測繪計劃以及專業(yè)測繪計劃的年度測繪任務,由編制測繪計劃的部門在施測前一個月內將計劃安排書面告知省測繪管理機構和測繪項目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不再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測繪單位承接市場測繪項目,應當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施測前由測繪單位根據下列限額分別到省測繪管理機構或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并報送技術設計書。

(一)省級限額

1.國家四等以上的三角(導線)、水準、重力測量,衛(wèi)星大地測量。

2.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

3.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

4.100公里以上的線路管線測量。

5.大于以下面積的各類測繪項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面積(平方公里)10 20 30 50 100

6.編制1∶25000以及更小比例尺的地形圖,省、市級各種比例尺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7.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

(二)市級限額

1.5秒級平面控制測量,10公里以下的四等水準測量。

2.30公里至100公里的線路管線測量。

3.鄉(xiāng)鎮(zhèn)級行政區(qū)域界線的測繪。

4.以下面積內的各類測繪項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面積(平方公里)3--10 5--20 10--30 25--50 20--100

5.編制縣(市)級各種比例尺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6.市重點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

(三)縣級限額

1.10秒級平面控制測量。

2.5公里至30公里的線路管線測量。

3.以下面積內的各類測繪項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面積(平方公里)0.1--3 0.25--5 1--10 10--25

專業(yè)測繪的管理限額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yè)發(fā)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yè)類別和作業(yè)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yè)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tǒng)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fā)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xù)】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xù)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yè)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fā)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fā)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yè)類別。

測繪單位發(fā)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jiān)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jiān)理同一專業(yè)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yè)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fā)】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yè)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jiān)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xiàn)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yè)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yè)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yè)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監(jiān)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yè)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shù)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fā)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yè)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