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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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yè)發(fā)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yè)類別和作業(yè)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yè)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tǒng)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fā)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xù)】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xù)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yè)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fā)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fā)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yè)類別。
測繪單位發(fā)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jiān)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jiān)理同一專業(yè)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yè)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fā)】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yè)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jiān)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yè)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yè)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yè)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監(jiān)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yè)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fā)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yè)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地圖審核管理規(guī)定(2019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審核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地圖審核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守國家秘密、高效規(guī)范實施、提供優(yōu)質服務的原則。第三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審核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地圖審核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第四條 實施地圖審核所需經費列入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年度預算。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向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
(一)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
(二)已審核批準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且地圖內容發(fā)生變化的;
(三)擬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第六條 下列地圖不需要審核:
(一)直接使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
(二)景區(qū)地圖、街區(qū)地圖、公共交通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
(三)法律法規(guī)明確應予公開且不涉及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qū)域界線或者范圍的地圖。第七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全國地圖;
(二)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的地圖;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地圖以及臺灣地區(qū)地圖;
(四)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
(五)歷史地圖。第八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qū)的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第九條 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產品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根據產品中地圖主要表現地,依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由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第十條 申請地圖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最終樣圖或者樣品。用于互聯(lián)網服務等方面的地圖產品,還應當提供地圖內容審核軟硬件條件;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測繪資質證書:
(一)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圖;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圖、中國地圖和地方地圖;
(四)利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且未對國界、行政區(qū)域界線或者范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進行編輯調整。第十一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應當提供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證明文件。
地圖上表達的其他專業(yè)內容、信息、數據等,國家對其公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公開的相關文件。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圖審核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地圖審核申請表等示范文本,在辦公場所、門戶網站上公示。
申請人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第十四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委托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部分地圖審核職責。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的受委托地圖審核負責監(jiān)督管理和業(yè)務指導培訓。第十五條 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的地圖審核申請,認為需要其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xié)助審核的,應當商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協(xié)助審核。負責協(xié)助審核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協(xié)助審核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協(xié)商不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第十六條 中小學教學地圖的審核,依照《地圖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
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yè)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guī)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guī)或規(guī)章,委托市(地)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qū)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yè)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tǒng)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guī)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yè)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yè)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guī)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tǒng)一規(guī)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陜西省地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規(guī)范地圖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陜西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圖是指下列向社會公開的地圖:
(一)紙質、布質等介質地圖,電子地圖和互聯(lián)網地圖;
(二)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標牌、廣告、影視等插附的地圖;
(三)各類產品附有的地圖圖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地圖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第四條 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和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guī)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和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新聞出版廣電、旅游、測繪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依法將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國家版圖知識的公益宣傳,加強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的地圖違法行為輿論監(jiān)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向社會提供標準地圖,并定期更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第六條 地圖的編制、生產、出版和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保證地圖質量。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交換和共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促進地理信息廣泛應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無償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時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用于基礎地理信息更新的數據、信息。第八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執(zhí)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guī)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地圖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制的地圖內容應當完整、規(guī)范,所表示的地理信息應當準確,地圖圖名應當與內容相符;
(二)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保證地圖內容的現勢性;
(三)地圖的數學基礎、綜合原則、符號系統(tǒng)等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四)編制地圖應當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tài)、名稱及相互關系,并且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五)地名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信息標注。第十一條 在地圖產品上刊載廣告,應當遵守廣告和地圖有關規(guī)定,不得影響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體性,其廣告不得超過地圖版面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二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第十三條 公益性地圖是指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適合大眾公開使用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標準化地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統(tǒng)一規(guī)劃、協(xié)調并組織依法編制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益性地圖,通過其網站向社會公開發(fā)布,并及時更新。